與一般的債務一樣
扶養費也可以交由法院強制執行
讓法院自動向對方扣款到你的帳戶裡
只是法院判決的離婚案件(有約定扶養費)
或者是有公證的離婚協議書約定內容
都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這也是我在前面的內容提到的很重要一點:
離婚協議書一定要拿去做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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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下限
強制執行的金額有兩個下限規定:
1、債務人需保留「維持生活所必需」的金額
2、不超過薪資的1/3
所謂的維持生活所必需
則是參照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的「各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以此為基準乘上1.2倍
即是生活所必需的金額
以今年109年為例:
臺北市:17005×1.2=20406
新北市:15500×1.2=18600
桃園市:15281×1.2=18337
臺中市:14596×1.2=17516
臺南市:12388×1.2=14866
高雄市:13099×1.2=15719
金門縣、連江縣:11648×1.2=13978
其他縣市:12388×1.2=14866
也就是說
扶養費的金額範圍
在滿足維持生活所必需,以及不超過薪資的1/3兩者規範之內
債務人的扶養單位
另外
若是債務人還有扶養單位的話,那也得計算進去
例如你的前夫再婚,與現任妻子育有一子
那他的「維持生活所必需」金額還得再乘以1.5倍
(1.5倍=子女的$20406由夫妻雙方對半分擔)
例如台北市就是20406*1.5= $30609
若還有其他扶養單位就是一樣按照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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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計算
王A領政府最低薪資 $23800,住台北市
23800-20406= $3394
那你每個月最多只能向王A收$3394的扶養費
陳R每月薪資 $90000,住高雄市
$90000遠超過$15719
你若向陳R收扶養費
最多就是收90000的1/3= $30000
黃S每月薪資 $35000,住新北市
再婚後與現任妻育有2子
$18600 再加上扶養負擔兩子(與妻分配一人一個)
自己的18600+一子的18600= $37200
此數字超過35000
這樣你就領不到黃S的扶養費了
舉例大概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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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