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監護
若雙方有達成協議共識
只要在協議書中註明小孩由誰監護即可
共同監護
必須註明「誰是主要照顧者」
因為通常在共同監護的情況下
「雖已離婚但雙方還是住在一起與小孩共同生活」的案例非常少
所以一定會「有一方是主要照顧者」(就是小孩平常跟誰住)
又或者是雙方如何分配照顧的時間
平日住誰家假日住誰家之類的
還有金錢責任雙方是如何分配
誰出錢、多久一次該出多少錢
這些都必須清楚的寫進離婚協議書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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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共同監護的優缺點
離婚後小孩的監護權是你們兩個人
也就是往後有「任何」需要「監護人同意」的東西
都需要經過「雙方同意」才可以處理
例如學校的註冊、購買保險、醫療同意書等等
優點
如果你擔心對方會突然把小孩轉學或是送到國外念書
讓你連絡不到小孩
那共同監護會是對你比較有保障的方式
避免對方做出對你不利的決定
缺點
如果這時雙方對於小孩要讀哪間學校始終無法達成共識
很容易就會變成「已經開學了可是小孩還沒上學」的情況
又或者是比較極端一點的現實狀況
雙方離婚後,一個住南、一個住北
哪天剛好小孩有狀況必須手術
這時兩個監護人光是要會合簽署同意書的時間就夠拖延醫療時間了
基本上
只要是任何需要監護人同意的相關內容
都需要「雙方」同意才行
這樣就難以避免會遇到一些問題
例如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或是時間上的耽誤等
這些都是必須考量進去的
另外,從過往的數據上來說
離婚時選擇「共同監護」的離婚案例
在離婚幾年後改為「單獨監護」的比例是非常高的
當然,以上都只是客觀上的說明
實際要怎麼抉擇
還是必須要看你們的狀況而定
沒有絕對好或壞的方式
只有適不適合你們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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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