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離婚 通姦除罪後,外遇抓姦還有用嗎?

通姦除罪後,外遇抓姦還有用嗎?

by admin
通姦除罪後
據說徵信社開始要沒生意了
大半徵信社也開始收掉
坊間的徵信社數量會大幅減少
不過通姦除罪之後,真的抓姦就沒有用了嗎?
沒了通姦罪,真的就沒辦法制裁那些外遇的人了嗎?
本篇文章給予想處理外遇事件卻又因為通姦除罪而失望的朋友們
做一個實務上的解析
?通姦除罪前
在通姦除罪以前
外遇案件若有證據且走上訴訟
刑事只是給外遇者在「紀錄」上的懲罰(案底)
受害者真正能拿到手上來撫平被外遇的內心不滿
靠的還是民事求償
很多人都誤解這一點,以為沒了刑事就拿不到錢
其實不是這樣的
無論除罪與否,能讓受害者拿到錢的「一直」都是民事賠償的部分
除罪後對於訴訟較大的差別在於
過去若刑事成罪
在訴訟上我們就可以主張因為對方觸犯刑法,在民事賠償的部分要求更多金額
現在除罪後便變少了這個主張方式
也就是少了一個「在民事求償中要求更多金額」的事由
導致民事求償的金額平均值大幅下降
這部分算是配套措施的問題
只能看未來政府會不會針對這個狀況去做法條上的調整
例如提高外遇案件民事求償的金額
(目前大概都落在10~30萬之間,通常最多就是30萬)
然而
抓姦的最大價值即是「以外遇證據為籌碼談判」
無論是私下和解,或者是上法院走訴訟程序
目的都是以此籌碼要求對方做出賠償
現在少了這個「刑事的籌碼」
導致抓姦也變得沒有意義,抓到還是民事賠償頂多30萬
以抓姦行情,在我之前的文章中有介紹過至少都是80萬起
這樣搞根本不符合經濟成本
甚至民事只要對方脫產擺爛,就一毛錢也拿不到
完全沒任何好處
實際上真的是如此嗎?
?通姦除罪後的抓姦價值何在?
上面有提到訴訟程序的另一個方向:和解
這是一個很重要的關鍵
大部分的人都以為訴訟是目的
其實不然
徵信社最主要的目的是:抓姦後以此為籌碼,談判要求和解金,並且抽成
而這也是徵信社最主要的收入來源
即使除罪後少了刑事的談判籌碼來談,看似很難處理
不過實務上,大多數人怕的其實根本不是刑事
通姦罪就算定罪了,大多也是易科罰金,不會真的去關
這件事只要你不說我不說他不說
誰被判了通姦罪,根本不會有人知道
法院不會幫你貼個宣傳單告訴大家你被判了通姦罪
你就像是去繳個罰單一樣,繳完生活繼續過
頂多近期不能辦理良民證,或是剛好在找工作的人可能會有點影響
不過被抓的人通常也不會是需要找工作的人就是了
真正外遇被抓的人怕的是:名譽
親戚友人、公司同事、客戶、鄰居、業界、網路社群等
他們怕的是被身邊的人知道「自己搞外遇」這件事
比起看不到摸不著的刑事案底
外遇事件曝光給生活周遭的人際關係,對外遇者來說殺傷力更大
會去抓姦的,通常都是經濟能力不錯的人
經濟能力不錯的人,就有一定的社會地位
例如徵信社很常抓公職主管、教職員、醫生、機師等
大家也知道
社會地位越高,越怕名譽受損
為什麼吳宗憲那麼有錢還要告館長要求賠償?為什麼館長賠償以外還要多拿錢出來額外捐錢?
就是這個道理啦,對他們來說,「名譽」比「錢」還重要
試想一下,你是某銀行的主管
你認為你外遇的事蹟被傳遍整個公司內部,你的工作還做得下去嗎?
還是你寧願被判刑留個案底,繳點罰金,然後誰都不知道你被判刑了
若你是個做生意的商人
這種事被爆出來,世俗眼光也不免會讓你原先的客戶為了怕惹事麻煩而選擇其他商家
換個立場想一下如果你是配合的客戶
「哇!這人搞外遇,人品應該有問題,我還是別跟他做生意好了!」
這種道德框架在現代社會還是很強大的
再加上對方的家人目前還不知道
如果被他們知道了,之後又要面對多少人際上的壓力呢?
總結來說
真正實務上,大多數被抓的人幾乎都是不希望事件曝光
所以會選擇在談判的時候談一個金額來和解
而通常以這些案件人的身分
和解金賠起來都是幾百幾千萬、房產車子過戶的水平
比起走法律訴訟的判決30萬(還是上限)可說是差遠了
?結論
實務上
在通姦除罪後,抓姦的價值還是依然不變
有差別的只在於徵信社事前的客戶篩選,評估該案件是否有抓的價值
(可抓選項少掉過去會怕刑事的人)
而對於想要抓姦的人來說,其實並沒有影響
流程還是一樣,抓姦後拿證據當籌碼談判和解金
用抓姦的費用(投資)去換取更多的賠償金額(報酬)
上面已經說明了,徵信社原本抓姦的目的就不是走法院訴訟
所以有沒有刑事,差別不大
有需要處理外遇的人
還是一樣可以選擇抓姦換取金錢的這個手段
只不過現在抓姦的條件比除罪以前還高
沒有一定的經濟能力和社會地位,就沒有抓姦的意義
(過去你至少還可以送對方一條刑事來撫平心靈)
對方沒錢沒地位,你也不會想花80萬只為了拿到證據吐一口氣
就算真的只是為了吐一口氣,那也代表你的經濟能力沒差這80萬
也就又回到了客戶經濟條件篩選的一樣意思了
總之
抓姦基本上就是屬於社會階層較高的人的選項啦
抓姦玩的金錢遊戲,本來就也不是一般平民會參與的
除罪不除罪,對於一般平民真的沒有什麼太大的差別
?點擊下方「發送訊息」按鈕與我討論外遇案件
摩C

You may also like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