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時,法院評估離婚的條件
原則上就是直接參考「民法第1052條」的內容
但我們這篇不講法條
我們來講法條以外比較好懂常見的事由
(有需要法條內容可以私訊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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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大事由
法條中最下面的一行: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這也是現在大部分的人想離婚的原因
例如:
公婆相處壓力大,酸言酸語
老公不出養小孩費用
老公外遇但沒有證據
老婆不顧小孩也不工作整天打手遊⋯⋯等等
這些「生活瑣事」上的無法忍受
反而是現在比較常見的離婚事由
真正因為法條明定的規定而請求離婚的
近幾年已經算是比較少數了
關於這些想離婚的原因
可說是包山包海、上千百萬
永遠都有令人想離婚的理由
這已是現在台灣社會的常態了
所以基本上只要你提得出原因,就可以去訴請離婚
只是判離婚的成功率高不高的差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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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籌碼
提出想離婚的原因後,接下來就是看你的「籌碼」有多少
其中包括了:
你的事由合不合理
證據齊不齊全(圖片、影片、錄音檔、對話紀錄、金流明細⋯⋯等)
是否有人證
說詞的明確性以及完整性
談判技巧以及訴訟技巧
委任律師資深與否
除了以上比較主要的條件外
還有很多其他各種零零碎碎的細節
這些都是決定你能不能成功離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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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不足
很多來諮詢的朋友
都會直接劈哩啪啦說一大堆想離婚的理由
但最重要的證據卻提不出來
家暴沒有驗傷、言語暴力沒有錄音、外遇沒有證據
說是很難蒐集證據
那很抱歉
光連我們初步評估起來都條件不足了
更別說後續訴訟時要怎麼說服檢察官與法官了
這不是你說:「ㄟ,他欠我30萬!」
法官就判他賠你30萬的事情
你必須要有憑有據,才有辦法離婚
就像你得提出借據本票,才能讓對方有法律責任還錢
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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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的本質
簡單來說
離婚訴訟就是一場「互相較量籌碼」的談判
你要用什麼原因去訴請離婚都可以
重點是在這之後你能不能提出與你的事由相符的「證據」與「說詞」
只要法官覺得你的證據足夠也合理
就會判離
甚至是宗教信仰或是民族理念不合,都是有離婚案例的
當然
不要是提出一些很不合理、不相關的原因
例如什麼老婆不幫我洗衣服、老公不陪我打手遊、婆家都不用手機很難聯絡⋯⋯等等,這些雞毛蒜皮的理由
那就算是證據再多,大概率都還是沒用的
程序上只會被當作是一般夫妻吵架駁回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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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