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法律 監護權的判定標準:法官評估的七大原則

監護權的判定標準:法官評估的七大原則

by admin

很多人都誤以為「經濟」就是判決監護權的唯一標準
但這已經是好幾年前的錯誤觀念了
在近幾年不斷的修法下
現在監護權的判決已經陸續增加了許多參考條件
不是單純只以「誰錢多」來當參考基準而已
(其實以前也不是,不知道是哪來的民間觀念自己流傳起來的⋯⋯)

確實,「經濟條件」是監護權的一大參考
畢竟經濟是一切條件的基礎
沒有錢,也沒辦法養小孩
但反過來說
如果在雙方都能滿足育兒所需的經濟條件下
就還有很多其他的參考條件了
而所有的條件都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為考量標準
也就是「誰能給予子女更好的生長環境」

?目前參考條件大概分為七大原則:

1、幼兒從母原則
從人類的本能、天性以及生理條件來說
女性確實較男性更適合照顧嬰幼兒(包括哺乳)
在小孩未滿三歲的情況下
監護權判決通常會更傾向於女方

2、子女意思尊重原則
未成年子女只要有滿7歲
法院就會派人詢問子女的意願
直接問子女比較想跟誰

3、現狀維持原則
經常性或大幅度的改變成長環境
容易使未成年子女的心理造成壓力與精神負擔
(就算是成年人,大幅度的環境改變也會造成心理壓力)
法院會傾向能讓子女繼續維持生活現狀的那一方
避免因判決造成子女需要大幅度改變生活環境的情況
以維持現狀為優先

4、手足不分離原則
年紀較小的孩童通常不希望跟兄弟姊妹分離
這也是法院的評估條件之一
(通常進入國高中就比較還好了,不過還是因人而異)

5、父母適性比較衡量原則
評估父母雙方的體能、性格、經濟能力、心理狀況、生活態度、照顧意願等
所有各方面的條件
簡單來說
就是雙方的「人生履歷」,從外部條件到心理層面來看誰較適合照顧小孩
這些在社工訪查時尤其重要
社工的訪查報告是法院著重參考的指標

6、主要照顧者原則
平常子女的生活實務主要的照顧者
例如:幫子女洗澡、早晨喚醒夜間就寢、帶子女上下學、陪同就醫、生活技能與禮儀教導、價值觀教導等等
法院較傾向於平時生活照顧小孩的那一方

7、善意父母原則
評估雙方如在獲得監護權的情況下
是否願意給予較多的探視時間、或願意負擔更多扶養費
又或者是否企圖在得到監護權後
阻擋對方探視、藏匿子女、灌輸不正當觀念等
簡單來說
就是法院會評估雙方在爭取的過程中
誰對於監護權判定後的情況是比較有「善意」的
觀察雙方有沒有不軌的意圖

以上是目前「大概」的七項原則
每一項都有它的參考價值
若能明確的提出取得監護權後的養育計畫與方針
那對於監護權的爭取絕對是更有利的
法院當然會參考有明確計畫的那一方
這就像是去應徵工作時
公司當然更喜歡聘用可以提出明確的未來方針、能如何幫助公司的應徵者
都是一樣的概念的

畢竟「愛小孩」誰都嘛會說
實際上能不能照顧就又是另一回事了

?爭奪監護權
如果雙方對於監護權已經是處於「爭奪」的情況的話
保險一點,最好還是委託離婚律師來處理
畢竟在這七點之中,還是有不少主張、談判上的細節
還有如何蒐證較有利、哪些證據更有用等技巧
如果你原本是佔優勢,卻因為對方請了個有經驗的律師
利用這些訴訟技巧讓你輸掉監護權
豈不是很麻瓜嗎?

換個立場
假設你是法官,你會把小孩判給一個連律師費都無法負擔的人來養嗎?

摩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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