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誤以為「經濟」就是判決監護權的唯一標準
但這已經是好幾年前的錯誤觀念了
在近幾年不斷的修法下
現在監護權的判決已經陸續增加了許多參考條件
不是單純只以「誰錢多」來當參考基準而已
(其實以前也不是,不知道是哪來的民間觀念自己流傳起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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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經濟條件」是監護權的一大參考
畢竟經濟是一切條件的基礎
沒有錢,也沒辦法養小孩
但反過來說
如果在雙方都能滿足育兒所需的經濟條件下
就還有很多其他的參考條件了
而所有的條件都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為考量標準
也就是「誰能給予子女更好的生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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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參考條件大概分為七大原則:
1、幼兒從母原則
從人類的本能、天性以及生理條件來說
女性確實較男性更適合照顧嬰幼兒(包括哺乳)
在小孩未滿三歲的情況下
監護權判決通常會更傾向於女方
2、子女意思尊重原則
未成年子女只要有滿7歲
法院就會派人詢問子女的意願
直接問子女比較想跟誰
3、現狀維持原則
經常性或大幅度的改變成長環境
容易使未成年子女的心理造成壓力與精神負擔
(就算是成年人,大幅度的環境改變也會造成心理壓力)
法院會傾向能讓子女繼續維持生活現狀的那一方
避免因判決造成子女需要大幅度改變生活環境的情況
以維持現狀為優先
4、手足不分離原則
年紀較小的孩童通常不希望跟兄弟姊妹分離
這也是法院的評估條件之一
(通常進入國高中就比較還好了,不過還是因人而異)
5、父母適性比較衡量原則
評估父母雙方的體能、性格、經濟能力、心理狀況、生活態度、照顧意願等
所有各方面的條件
簡單來說
就是雙方的「人生履歷」,從外部條件到心理層面來看誰較適合照顧小孩
這些在社工訪查時尤其重要
社工的訪查報告是法院著重參考的指標
6、主要照顧者原則
平常子女的生活實務主要的照顧者
例如:幫子女洗澡、早晨喚醒夜間就寢、帶子女上下學、陪同就醫、生活技能與禮儀教導、價值觀教導等等
法院較傾向於平時生活照顧小孩的那一方
7、善意父母原則
評估雙方如在獲得監護權的情況下
是否願意給予較多的探視時間、或願意負擔更多扶養費
又或者是否企圖在得到監護權後
阻擋對方探視、藏匿子女、灌輸不正當觀念等
簡單來說
就是法院會評估雙方在爭取的過程中
誰對於監護權判定後的情況是比較有「善意」的
觀察雙方有沒有不軌的意圖
以上是目前「大概」的七項原則
每一項都有它的參考價值
若能明確的提出取得監護權後的養育計畫與方針
那對於監護權的爭取絕對是更有利的
法院當然會參考有明確計畫的那一方
這就像是去應徵工作時
公司當然更喜歡聘用可以提出明確的未來方針、能如何幫助公司的應徵者
都是一樣的概念的
畢竟「愛小孩」誰都嘛會說
實際上能不能照顧就又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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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奪監護權
如果雙方對於監護權已經是處於「爭奪」的情況的話
保險一點,最好還是委託離婚律師來處理
畢竟在這七點之中,還是有不少主張、談判上的細節
還有如何蒐證較有利、哪些證據更有用等技巧
如果你原本是佔優勢,卻因為對方請了個有經驗的律師
利用這些訴訟技巧讓你輸掉監護權
豈不是很麻瓜嗎?
換個立場
假設你是法官,你會把小孩判給一個連律師費都無法負擔的人來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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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