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給探視子女嗎?
我們常遇到有些人拿了監護權就開探視條件:
如果不給扶養費就不給看小孩
不收扶養費,但也不給看小孩
只要這樣那樣,就不給看小孩(交新男/女友、再婚等)
以上這些條件,都是不存在的
「探視權」這個東西,屬於法律賦予的「絕對權」
它就像是「人權」一樣,每個人應當無條件擁有,且不可被剝奪
探視權既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子女的權利(很多人都是忽視這點,只把夫妻的權利放在第一順位思考)
探視權是不可透過民間約定(父母自行約定)來改變與剝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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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可以拒絕探視?
如果行使探視權時
有任何「妨害子女利益」的不當行為
例如對子女造成不良影響、令子女感到困擾、影響子女生活作息健康、子女親自表態不願探視
或是探視方有性騷擾、家暴、虐待前科等等
監護方是可以向法院提出證據,請求暫停探視的
原則上就是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標準來參考
簡單來說
探視權,是不可由父母雙方來決定「有」還是「沒有」
只有法院有權力來決定是否要暫停親權
之後我會另外用一篇來說明
對方不給予探視時,可以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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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通常會分三個部分來約定
1、平日
2、寒暑假
3、特殊假日(過年過節)
原則上只要雙方約定好就可以
最好可以再清楚記載
每個月的固定哪幾天
幾點到幾點
能否過夜
接送方式
能否帶出國
如果你的工作比較不確定時間
像我們就遇過很多排班制的人來詢問
那你也可以直接約定「每月或每週”總共”幾天,在方便的時間」
只要以不影響任何人的權益為前提,約定都是可以很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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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約定的意義
其實探視權的約定
並不代表雙方真的就得「完全」按照約定的方式來執行
它真正的用意,在於「提供一份保障」
保障任何一方(無論是子女、監護方、探視方)
在權益受到損害時,能有一個「參考的依據」來維護其權益
當然
說到底這還是只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約定
有心人士要怎麼操作,就還是很難說了
只能說
夫妻歸夫妻,緣分盡了可以各奔東西
但父母與子女的血緣,是一輩子的
讓孩子保持與父母的聯繫
我想這才是在夫妻緣分已盡時,身為父母所不該連帶失去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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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C